贝月盈项目编号:608
发布时间:2017-11-07 17:15:14
项目本金:2000.00 元
担保: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介绍:"贝月盈"是贝才网站平台推出的个人投融资服务。贝才向投资方(投资人)和融资方(借款人)
预期收益*(以下数据根据"投资金额2000.00元、期限-2370天"计算,您的收益以实际到账为准)
共2期总计应收本息:2020.04元应收本金:2000.00元应收利息:20.04元
期次 | 收款日 | 应收本息(元) | 应收本金(元) | 应收利息(元) | 剩余本金(元) |
1 | 2017-09-29 | 1010.02 | 1000.0 | 10.02 | 1000.0 |
2 | 2017-10-29 | 1010.02 | 1000.0 | 10.02 | 0.0 |
每期实际收款日期、金额以最终到账为准,本项目最终解释权归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贝才作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不对任何投资人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贝才平台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投资人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投资人据此进行投资交易的,产生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贝才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本息保障
免责声明:
1、以上信息来自于借款人提供给贝才的原始信息材料,借款人对其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
2、贝才秉持客观、公正、严谨、透明的原则代借款人披露信息,但不保证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在任何情况下,贝才不对任何人因使用以上信息所导致的损失负法律责任。
投资人 | 金额(元) | 状态 | 时间 |
1.1 您知晓并同意,您通过贝才平台所从事的交易可能面临如下风险,该些风险需由您自行承担:
1.1.1 监管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现您的投融资交易,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1.1.2 违约风险:因您的交易对手,包括但不限于募资人、推荐机构、增信机构等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1.1.3 收益风险:您所投资的交易因特定原因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您由此无法获得更多收益;
1.1.4 成交风险:您所发布的投融资交易可能无法最终达成,您由此无法获得收益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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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公司不对您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贝才平台向您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不构成投融资建议,您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您据此进行交易的,产生的风险由您自行 承担,您无权据此向本公司提出任何法律主张。在交易过程中,您与交易对手之间发生的纠纷,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以上并不能揭示您通过本公司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居间协议×
委托人: 编号:
(债权转让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网站昵称:________用户名:________数字账号: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受让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网站昵称:________用户名:________数字账号: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
(服务方)企业名称: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丙方")
平台网站:www.thebetterchinese.com
联系电话:4009933939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10号楼4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债权转让双方与居间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使用丙方"贝才"平台(www.thebetterchinese.com)及相关居间服务完成债权转让(本居间协议对应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 __________)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为其居间出让债权,并协助其与受让人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协议。
2、乙方委托丙方为其居间受让债权,并协助其与出让人签订相关债权转让协议。
3、甲乙双方在丙方本次提供的居间活动下确定的转让的债权为甲方在“贝才”平台上对借款人(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的第__________期债权(该借款人申请借款日期为:________,借款协议编号:__________) 。
该借款人每期正常还款的,乙方账户将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中提出一定金额作为债权转让手续费支付予甲方、提出一定金额作为居间费支付予丙方;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甲方有权将乙方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债权购回,并支付该笔债权对应的本金和按照等本等息计算的年化____%的利息予乙方,甲乙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回购协议。乙方受让的具体债权本金、利息、需要支付予甲方的债权转让手续费以及需要支付予丙方的居间费明细如下表:
受让债权期数 | 对应本金 | 利息 | 债权转让手续费 | 居间费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合计 |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全额还款的,乙方受让的利息及需要支付予甲方的债权转让手续费均为按照借款人正常还款时计算的相应费用的50%。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按照丙方要求应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丙方认为甲方需提供的其他合理材料;
(2)保证其所出让债权的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应对丙方提供的债权受让人资料保密;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180日内与丙方介绍的债权受让人进行私下交易;
(5)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其他的必要协助与配合;
(6)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义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按照丙方要求应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丙方认为乙方需提供的其他合理材料;
(2)应对丙方提供的债权出让人资料保密;
(3)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180日内与丙方介绍的债权出让人进行私下交易;
(4)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其他的必要协助与配合;
(5)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义务。
第四条 丙方义务
(1)具备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寻找债权受让人,同时为甲方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和履行债权转让协议提供必要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积极寻找出借人,并为乙方与债权出让人签订和履行债权转让协议提供必要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第五条 居间报酬及支付期限
1、丙方促成甲乙双方债权转让协议成立的,居间报酬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标准和方式由甲方和(或)乙方向丙方支付:
居间报酬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2、未促成债权转让协议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六条 居间费用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丙方自行负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丙方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与保存
本协议是各方在网络条件下为了实现债权转让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点击确认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合同,自甲、乙、丙方在丙方网站平台上通过合法有效方式签订后即生效,相关文本以丙方网站平台保留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在网站以"站内信"的方式告知双方相关讯息(特别声明:丙方的 "站内信"仅具有提示作用,并且由丙方系统免费自动推送,推送的本身可能存在漏发或者延误,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作为自身免责或者向丙方追责的依据)。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出让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债权受让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受让甲方对于在“贝才”平台上借款人(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的第_____________期债权(该借款人申请借款日期为:________,借款协议编号:__________)乙方受让甲方债权时间为________。该借款人每期正常还款的,乙方账户将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中提出一定金额作为债权转让手续费支付予甲方;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甲方有权将乙方根据本协议受让的债权购回,并支付该笔债权对应的本金和按照等本等息计算的年化____%的利息予乙方,甲乙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回购协议。乙方受让的具体债权本金、利息、需要支付予甲方的债权转让手续费明细如下表:
受让债权期数 | 对应本金 | 利息 | 债权转让手续费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第____期 | |||
合计 |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全额还款的,乙方受让的利息及需要支付予甲方的债权转让手续费均为按照借款人正常还款时计算的相应费用的50%。
二、乙方对上述甲方债权进行受让后,甲方须将以上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相应所有债权文书及电子文档资料的原件或者正本等)转让给乙方。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债权转让后,甲方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享有甲方基于该债权的所有权利。
四、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共计¥_______元。
五、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所有债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合同、转让协议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等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六、甲方应在本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自行通知或者依约委托“贝才”平台通知债务人,告知债务人甲方对其债权已转让给乙方。甲方和(或)“贝才”平台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其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1)向债务人预留的手机号码__________发送短信,该通知短信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2)向债务人预留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发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3)向债务人名为的账户发送站内信,该站内信一经到达账户,即视为送达;
(4)向债务人在“贝才”平台预留的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 或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邮寄债权转让书面通知,该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快递或邮政公司的送达回执为准;超过7天未送达的,通知发出7天后视为送达。
甲方和(或)“贝才”平台同时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以多种方式中最先到达之日为通知送达日。债务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通信信息以债务人预留在“贝才”平台上的用户信息为准。
七、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供的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误导、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如因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八、其他规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贝才平台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借款协议(范本)×
此借款协议仅为文字范本!具体协议可在借入成功后在我的借入列表中查看!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说明:
1.本协议系由出借人、借款人通过贝才网(网址为www.thebetterchinese.com,运营方为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贝才网”或“网站”)提供的居间服务,根据贝才网《注册服务协议》、《隐私规则》等文件自愿达成并签订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为贝才网注册用户,并承诺其在贝才网登记注册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2.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事先阅读并完全理解借款协议样本,尤其是其中通过粗体和下划线标注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提示相关风险的条款。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的,请您停止继续操作。
3.本协议由双方在贝才网平台相关页面点击勾选确认,并以电子签名的形式签订,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合同文本以贝才网合作的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上保存的内容为准。
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贝才网的居间,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项目基本信息
借款人 | |
借款金额 | |
借款期限 | |
借款用途 | |
年利率 | |
借款起止日期 | |
还款方式 | |
分期期数 | |
每期还款日 | |
每期还款本金 | |
每期还款利息 |
二、借款及还款支付
1.借款人本协议项下借款项目满标后,出借人同意授权网站合作的商业银行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账户内与出借资金等额的款项划付至借款人的帐户。
2.借款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还款后,同意授权网站合作的商业银行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账户内与每期还款金额等额的款项划付至出借人的账户。
3.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前述委托真实有效且不可撤销,网站有权将其相关指令传递至合作的商业银行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借款人和出借人具有约束力。
三、准时还款
1.借款人承诺按照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方式,在每期还款日当日或之前通过贝才网向出借人足额还款。
2.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必须包含剩余未还本金、利息及其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提前还款
1.借款人剩余分期期数为2期及以上的,有权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提前还款的利息标准如下:
(1)借款人需支付提前还款时已经到期当期的全额利息,即当期还款利息以第一条约定的标准记收,而不以实际借款天数记收;
(2)借款人还需支付剩余期数约定借款利息的50%予出借人以弥补借款人的损失。
2.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但此时借款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本息额向出借人还本付息。
五、展期还款
1.借款人在约定的每期还款日不能还款的,应当在该还款日之前(含约定还款日当日)通过贝才网申请展期还款,展期还款最多不得超过2次。
2.出借人有权委托贝才网或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展期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交相关证明,展期还款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应当签订相关展期还款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六、逾期还款
1.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借款人还款后其还款金额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每期逐一清偿:
(1)逾期滞纳金:按照逾期未还本金乘以逾期日利率乘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其中逾期日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2)借款利息;
(3)借款本金;
2.借款人同意,若其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有权委托贝才网和(或)第三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索债权;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及网站有权利用其在在网站登记注册的,以及在借款过程中授权搜集查询的个人信息资料,并有权将该资料提供予第三方用于追索债权之用途。
3.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若其逾期还款超过15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网站在必要情况下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逾期信息披露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第三方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影响及后果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4.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的商账追收公司等),同时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在债权转让时通过合理方式向相关主体披露其个人信息资料。
5.借款人借款期限在90天以上的,当其逾期还款时间超过90天的,则自第90天起全部借款即视为提前到期。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逾期利息。
6.若借款人在网站存在多个出借人的,当借款人的任何一期还款不足以偿还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时,各出借人之间同意按照各自实际出借金额的相应比例收取还款。
七、借款催收
1.借款人未能按约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出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网站运营方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向借款人发出相关催缴通知。
2.借款人在网站上预留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信息、个人邮箱、QQ号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网站进行变更确认,否则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以其预留信息为准,相应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3.借款人承诺对上述内容不存在异议。
八、特别条款
1.借款人保证本协议项下借款仅用于约定的用途,且应当根据出借人或网站的要求提供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该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亦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出借人有权采取向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举报、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提起诉讼等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3.出借人保证其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保证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
4.本借款协议中的每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均是相互独立的,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任何一出借人有权单独对该出借人未收回的借款本息向借款人追索或者提起诉讼。
5.出借人因本协议项下借款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由出借人自行申报及缴纳。
6.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网站仅作为注册用户之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提供相关借款撮合服务,借款人和出借人均不得利用网站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出借人、借款人和网站均有权向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九、债权转让
1.出借人有权在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持有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将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届时出借人将自行或者委托贝才网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宜。借款人确认,出借人和(或)贝才网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其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1)向借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送短信,该通知短信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2)向借款人预留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已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3)向借款人账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账户发送站内信,该站内信一经到达账户,即视为送达;
(4)向借款人在本网站预留的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经常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寄债权转让书面通知,该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快递或邮政公司的送达回执为准;超过7天未送达的,通知发出7天后视为送达。
2.出借人和(或)贝才网平台同时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以多种方式中最先到达之日为通知送达日。
十、通知送达
1.为享有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及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有关违约交涉而需要通知另一方时,通知方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发出时,文件生效。有效的书面形式包括:贝才网平台站内信、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以及通过贝才网平台系统发布的文件。
2.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传真、邮箱等通信信息以在贝才网预留的信息为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对方或贝才网,因一方改变通信信息未按约定通知对方造成的联系不畅,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3.与债权转让相关的通知与送达以本协议第九条约定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保证或承诺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2.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向下义务的,不视为该方违约,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并于该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鉴于本借款项目的特殊性,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由网站接收与该不可抗力相关的通知与证明材料,但同意网站接受上述委托授权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适用及争议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法律
2.双方一致确认通过网站缔结并得以实际履行的本《借款协议》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网站运营方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即上海市普陀区),发生争议的同意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3.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且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等)一经发生,均应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撤诉、借款人的还款等情形均不影响已发生费用的负担。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在贝才网相关页面以点击、勾选等方式确认,并在网站上生成,协议经双方签署之后成立,自出借人资金支付至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生效。
2.如果本协议任意条款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双方应通过诚意磋商,争取以法律许可以及双方期望的最大限度内有效的规定取代该等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规定。
3.对本协议作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为书面形式。双方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应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应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4.如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贝才网站
出借人:
借款人:
合同签订时间:
居间协议(范本)×
此居间协议仅为文字范本!具体协议可在借入成功后在我的借入列表中查看!
委托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10号楼4楼
甲、乙双方与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乙双方通过丙方平台及其相关居间服务完成资金借贷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释义
1.出借人:本协议项下之出借人指拥有合法来源资金,经由平台的居间将约定资金出借予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本协议项下之甲方即为出借人。
2.借款人:指经由平台的居间与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并取得借款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3.债权:债权是指本协议项下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就出借本金及对应收益拥有的全部权益,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4.收益:收益是指出借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基于其出借资金而取得的孳息等各项收入。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为其居间借出资金,并协助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乙方委托丙方为其居间借入资金,并协助其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
3.甲、乙双方经由丙方居间确定的借款金额为_____元,借款期限为 _________个月,乙方借款年利率为 _________%。 相关借款信息若有变动的,以甲乙双方在丙方平台上达成的《借款协议》为准。
三、甲方义务
1.按照丙方或丙方合作方的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要求甲方提供的完成借款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2.保证其所借出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3.了解网络借贷存在固有和潜在的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保证对丙方提供的借款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5.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180日内与丙方介绍的借款人进行私下沟通、磋商或进行交易;
6.对丙方和丙方合作第三方的居间服务活动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借款居间服务报酬(如有)。
四、乙方义务
1.按照丙方或丙方合作方的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2.保证借入资金仅用于《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及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协议》约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3.保证对丙方提供的出借人资料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180日内与丙方介绍的出借人进行私下沟通、磋商或进行交易;;
5.对丙方和丙方合作第三方的居间服务活动提供其他的必要协助与配合;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借款居间服务报酬(如有);
7.乙方在此同意并做出不可撤销的授权如下:
(1)为完成本借款居间服务,丙方有权将其在注册登记及借款过程中提供的个人相关信息及借款行为提供予平台合作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贷前审核平台、贷后管理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以实现信息查询、验证、共享、借款收付和债权实现等目的;
(2)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权以完成借款居间服务为目的使用其资料及信息;
(3)如乙方出现借款用途不符合约定、借款逾期等违约行为的,甲方及丙方有权向有权机关举报,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相关征信机构、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信息共享平台、丙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等报送乙方相关不良信用信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丙方义务
1.保证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具备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相关服务;
3.对甲乙双方的资格条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但丙方不能保证甲乙双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是真实无误的;
4.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
5.妥善保管借贷双方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6.丙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用途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丙方不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居间一定成功,不因非基于丙方自身原因导致借款未成功而向甲、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丙方对甲乙双方间的借款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六、居间报酬及支付
1.丙方促成甲、乙双方借款合同成立的,居间报酬按照如下标准确定:本协议项下的居间报酬由乙方承担,居间报酬为借款金额的%,共计元。
2.乙方应当最晚于《借款协议》约定的首个还款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
3.未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七、居间费用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丙方自行负担。
八、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因网络借贷是基于当前的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 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网络借贷面临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或合理依据不得提出终止。
3.信用风险: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出借人本金将可能遭受损失,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实现。
4.管理风险:由于丙方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网络借贷的管理,导致资金损失。
5.流标风险:如自借款信息发布并开始接受投标时起至约定的投标截止日止,借款项目仍未满标,则丙方有权宣布该借款项目流标。
6.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网络借贷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可能导致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受到损失。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各方均有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丙方平台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甲、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居间服务,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服务平台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平台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十、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丙方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协议的生效与保存
本协议是各方在网络条件下为了实现借款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点击确认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合同,自甲、乙、丙方在丙方平台上通过合法有效方式签订后即生效,相关文本以丙方合作的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保留的数据为准。
十二、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在借款协议生效后,根据甲乙双方的借款及还款情况,以网站“站内信”的方式告知双方相关借款与还款讯息。
2.特别声明:丙方的 “站内信”仅具有提示作用,并且由丙方系统免费自动推送,推送的本身可能存在漏发或者延误,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作为自身免责或者向丙方追责的依据。
特别提示: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其中通过粗体、下划线等方式标注的有关合同各方关系、有关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达成充分的理解,对所提示的出借资金损失风险和借款禁止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预期,接受因签订本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甲方:
乙方:
丙方: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
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出借人:身份证号:
(昵称:,用户名:,数字账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
(昵称:,用户名:,数字账号:)
本协议使用说明:
1.本协议中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是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贝才公司")运营的网站/APP的注册用户,并承诺其提供的信息是完全真实的。出借人、借款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事先阅读并认可借款协议样本。
2.本协议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合同文本保存在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后台,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出借人、借款人通过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的基本信息
借款人姓名 | 借款本金 | 日利率 | 借款天数 | 借款日 | 还款日 |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和还款方式
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贝才公司根据其账户指令进行如下操作:
1.在本协议成立后,贝才公司将相应借款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付到借款人的相关帐户。
2.贝才公司按照借款项目约定的年化收益,在借款人还款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款项划付至出借人的帐户。当借款人的借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同意贝才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将其在网站/APP账户或绑定的支付账户的余额扣划进行还款。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贝才公司接受上述委托进行的转账等行为都是根据其指令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还款
1.到期还款和提前还款
(1)借款人应当在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日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提前还款仍然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算借款利息。
(2)借款人应还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还金额 = 借款本金 + 借款本金 * 借款日利率 * 约定借款天数。
2.逾期还款
(1)借款人在第一条约定还款日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即为逾期;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费用。
(2)逾期费用 = 逾期利息 + 逾期罚息 + 催收费,其中:
(a)逾期利息 = 逾期未还本金 * 逾期日利率 * 实际逾期天数,其中逾期日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b)逾期罚息 = 逾期未还本金 * 0.5% * 实际逾期天数;
(c)催收费 = 逾期未还本金 * 0.3% * 实际逾期天数。
(3)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借款人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a)逾期利息
(b)逾期罚息
(c)催收费
(d)拖欠的利息
(e)拖欠的本金
第四条借款催收
1.借款人未能按约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出借人同意授权贝才公司以出借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向借款人发出相关催缴通知,由此发生的催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邮寄以及委托律师催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未能按约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出借人可直接或者委托贝才公司等第三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且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起诉方的差旅费、参与处理此案件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等)一经发生,即均应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撤诉、借款人的还款等情形均不影响已发生费用的负担。
3.借款人预留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地址、实际居住地、联系电话、个人邮箱、QQ号码等)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同意及时通知贝才公司进行变更确认,否则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以其预留信息为准,相应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4.借款人同意,若其逾期未还款,出借人和(或)贝才公司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借款人的全部信息资料追索债权,若由此涉及借款人的隐私等权利事项,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及贝才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借款人同意,其逾期还款超过15天的,贝才公司有权直接或应出借人要求将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信用记录记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国家和地方的个人征信系统,由此产生的借款人信用损失出借人及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特别条款
1.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和(或)贝才公司将立即向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追回款项并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2.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生活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彩票)。
3.出借人保证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并且出借资金来源合法。
4.出借人出借本金所获得的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出借人自行申报及缴纳。
5.为享有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及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有关违约交涉而需要通知另一方时,通知方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发出时,文件生效。有效的书面形式包括:网站/APP站内信、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传真、邮箱等通信信息以在网站/APP预留的信息的为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贝才公司,因一方改变通信信息未按约定通知对方造成的联系不畅,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债权转让
1.出借人有权在债权未到期或借款人逾期后将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届时出借人将自行或者委托贝才公司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宜。借款人确认,出借人和(或)贝才公司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其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1)向借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该通知短信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2)向借款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已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3)向借款人账户名为的账户发送站内信,该站内信一经到达账户,即视为送达;
(4)向借款人在贝才公司预留的身份证地址或现居住地址邮寄债权转让书面通知,该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快递或邮政公司的送达回执为准;超过7天未送达的,通知发出7天后视为送达。
2.出借人和(或)贝才公司同时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以多种方式中最先到达之日为通知送达日。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一致确认通过电子合同方式缔结并得以实际履行的本《借款协议》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上海贝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即上海市普陀区),发生争议的同意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网站后台保留存档;双方同意,双方有争议的,则以贝才公司作为第三方所保留文档版本为准。
2.本协议经双方在贝才公司网站/APP上确认后成立,在出借人出借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